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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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