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