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