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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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