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或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招标网上公布。 在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期间,招标机构不得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招标网另行注册招标机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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