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