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