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的交流和培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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