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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