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