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招标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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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