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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