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 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