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本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的“不公平”和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正当理由”,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
(二)有关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三)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经济发展的影响;
(四)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效益所必须;
(五)有关行为对经营者业务发展、未来投资、创新方面的影响;
(六)有关行为是否能够使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获益。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