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二)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三)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四)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五)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二)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三)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须;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