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