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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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