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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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