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