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确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获取必要资源的难度、采购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情况、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品牌依赖、用户转换成本、消费习惯等因素。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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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