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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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