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