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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