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不服广东省内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的案件,交由广东分署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