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对海关缉私部门经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案件由缉私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对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上述具体负责办理申诉案件的部门以下简称申诉审查部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