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