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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