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