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申诉人对经申诉程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