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由海关内部其他部门转送的申诉案件,应当将处理决定副本抄送该部门。 由其他机关转送的申诉案件,应当将处理决定副本抄送该机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