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由海关内部其他部门转送的申诉案件,应当将处理决定副本抄送该部门。 由其他机关转送的申诉案件,应当将处理决定副本抄送该机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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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