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海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重新作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原复议决定有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由原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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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