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