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