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