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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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