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申诉人认为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审理人员回避。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海关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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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