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