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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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