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案件请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案卷材料的,可制作并附送案卷复制件。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案件请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案卷材料的,可制作并附送案卷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