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案件请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案卷材料的,可制作并附送案卷复制件。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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