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案件请示办理意见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的细化解释,应当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保持一致。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