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办理意见,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应当在案件办结一个月内将案件办理结果报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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