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请示形成书面办理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