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请示形成书面办理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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