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案件请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以局发文答复并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应当参照适用。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案件请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以局发文答复并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应当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