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案件请示办理意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办理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公开属性。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