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案件请示办理意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办理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公开属性。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