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根据案件请示情况,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答复。如有必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将书面答复抄送其他相关部门。以电话答复方式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