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对因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等原因不能在结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