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案件请示内容涉及本单位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立法、司法等单位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