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案件请示内容涉及本单位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立法、司法等单位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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