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于案件请示问题,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曾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有关部门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报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