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即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部门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