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核选拔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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