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十三条

新录用消防员工作5年(含入职训练期)内不得辞职。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此后不得再次参加消防员招录,并记入相关人员信用记录。

消防员被取消录用、擅自离职等,其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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