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招录程序第十二条消防员入职训练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授衔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取消录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