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