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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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