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