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