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备案机关举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