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第四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