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四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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