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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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