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核准、备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